[信息公开] 董事会章程、2017年学校工作总结、接受捐赠和使用情况

上海未来路进修学院章程

2018年6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上海未来路进修学院。

第二条  本单位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办学类型: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 

办学宗旨:依法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保证教学质量,提供诚信服务。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 ;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 ,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是 上海市徐汇区零陵路342号2号楼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 熊晓东

第七条  本单位的开办资金:200 万元人民币;

举办者:熊晓东,出资金额:200万元;

第八条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推选代表作为本单位第一届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

(二)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抽回出资;

(三)对出资的财产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要求回报。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高等及高等以下民办非学历业余制教育(文化类)。招生对象:青少年、成人

具体为:

(一)   英才教育初高中各年级各学科复习指导班   

(二)   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指导课程和讲座班     

(三)   全日制高复班、中复班     

(四)   教育学、数学教育、语文教育、教育技术课程  

(五)   英语考试培训课程和美国文化课程     

第十条  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主要在上海市徐汇区开展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制定议事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本单位设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党组织负责人、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成员为5 人。

董事每届任期4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董事的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在本单位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有积极参与本单位工作的意愿,确保充足的工作时间;

(五)认同本单位的宗旨、发展方向、机构文化,有公益精神;

(六)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尽心尽责;

第十四条  董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提名并协商确定;

(二)董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董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董事;

(三)罢免、增补董事由董事会表决通过;

(四)董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董事长或董事长;

(三)聘任或解聘院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

(四)审议听取院长或副院长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五)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决定重大的业务活动计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六)筹集办学经费,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七)决定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八)决定本单位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及清算等事项;

(九)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十一)依法核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必须召开董事会会议。如董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提议董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董事、监事。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制订和修改;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

(三)变更开办资金;

(四)本单位的分立、合并;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定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决议由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 名。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上述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院长。院长须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专职在校工作。行政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拟订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协调内部机构开展活动;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八)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政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组织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院长 。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 人。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

监事任期为4 年,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中产生或更换。

本单位董事及其近亲属、行政负责人及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本单位财务和会计资料;

(三)监督董事会、行政负责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

(四)发现问题时,有权对事会、行政负责人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做好党组织建设工作。正式党员人数超过3名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以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应及时建立党组织。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社会各界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的开办资金由举办者出资。根据运作和发展需要,举办者可以继续投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本单位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除符合规定的支出外,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得分红,注销时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从事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除用于合理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和与本单位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收费按学校提前公示的标准执行。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时如签订捐赠协议的,应在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内,根据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单位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单位将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在年度检查、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未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董事和监事不得从本单位获取报酬。

第四十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合理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单位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六)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第四十  清算组织人员一般应由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确定的相关负责人、债权人代表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的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清算工作完成后,清算组织应提交清算报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清算工作的顺序:

(一)退还应退的服务性收费;

(二)支付本单位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三)偿还本单位债务;

(四)开展终结审计;

(五)处理剩余财产;

(六)撰写清算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如遇民事诉讼的,由清算组代表本单位参与民事诉讼。

第五十条  剩余财产的处理:

(一)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

(二)办理税务注销、银行销户等手续,结清税款、利息;

(三)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下,将剩余财产捐赠给与本单位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8 5 8 日第3 届第6 次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

 

 

上海未来路进修学院 董事会






上海未来路进修学院

2017年度工作总结

 


        2017年是上海未来路进修学院创办的第12年,在市教委和徐汇区教育局的领导下,学院的各项工作更加完善和成熟。从学院各方面的管理工作,到学院课程的设置、教学计划和实施等各方面教育教学工作,都比以往有了更进一步提高。学院的人员稳定,教学和行政人员流动很少,为顺利开展教学打下了基础。学院坚持“科学管理、质量第一、优质服务、教书育人”的办学原则,抓学院管理、抓办学质量、抓教师素质、抓服务意识、抓教务工作、抓教学效果、抓学员满意度。


       学院始终遵循依法办学原则进行办学,严格履行登记手续,严格按照章程办事,全部广告内容和收费表都提前在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全部证照和收退费制度都在学院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在课程研究方面,2016年我们在原有的基础上重新编写《未来路英才教育系列丛书――熊晓东高中数学复习讲义100讲、熊晓东高中数学专题讲座20讲、熊晓东高中数学复习检测30套》。


       在家庭教育方面,2017年暑期课程期间我们举办了面向社会的大型公益讲座活动,围绕如何开展家庭教育、如何解决学生心理问题、如何对学生进行励志教育、如何帮助学生确定未来方向、如何填报高考志愿、如何促进学生各方面成长等众多问题,对广大家长和学生以及青年教师做了有针对性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讲座活,社会反响和院内反响都很热烈。


       在英才教育方面,学院研发的重点高校自主招生课程在社会上具有明显的优势地位,近几年在冲刺名校的录取上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得到了学生和家长的一致好评。2017年暑期课程,高三自主招生延续了以往的课程设置,并结合新一年的自招政策进行了更为有效的改革措施,获得了学生和家长的肯定。   


       在学院管理方面,我们继续加强了一系列教育和教学的管理举措,包括继续实行学校例会制度、校内值班制度、严格考勤制度,同时也进一步落实教学交流活动、学生回访制度、教学质量监督制度、岗位问责制度等,并且提出了新的档案管理制度、人事任用制度、人事考核制度等。在财务管理方面,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在公益活动方面:2017年我们继续面向校内校外的学生和家长开展免费家庭教学和励志教育的讲座,包括高考填报志愿讲座等,受到了学生和家长的一致好评。讲座内容包括针对家长的家庭教育指导,针对学生的未来发展方向指引,以及未来专业的选择等,非常符合学生和家长的需要。






上海未来路进修学院

接受捐赠和使用情况


一、接受捐赠情况:

       201211月:接受社会人士通过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徐汇分会向我学院捐赠的帮困助学款5万元整。

 

二、使用和资助情况:

1201211月:贫困优秀生,郑强强,2000

220142月:贫困优秀生,陈颖琳,1300

3201512月:贫困优秀生,孙婷婷,2000

420161月:贫困优秀生,潘吉,4000

520164月:贫困优秀生,刘瑜,1760